受惠於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在 2003 年通過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委託人現在可選擇以SGV 有效及按計劃地安排自身的資產安全地傳承給指名的受益人。
有別於固有的信託管理,受託人須充當謹慎的資產管理者,SGV 放寬有關的限制讓委任人將自身的BVI 股份轉移至受託人後仍可以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繼續管理和控制有關公司事務,包括投票權和任命權等。
另一方面,SGV 設立所需時間較固有的信託計劃更短。按完成資產審查程序後開始計算,大約只需要花5 個工作天即可以完成轉移股份至信託架構內並開始營運。
在執行信託時,SGV 會以信託契約所定的方案即時把信託中的BVI 公司股份分配給指名的受益人。免除了受益人需要向當地法院提交管理文件的申請費用和等候批核的時間。以上的安排過程既不需要作出任何公開的宣佈,同時亦能維持有關BVI 公司作為保護資產核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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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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